1、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进行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的,由党的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代表侯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会议各团(组)或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或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2、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
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之后,即可选举产生代表。
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
3、选举结果的报批
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批复一般可以经党委同意后以党委组织部名义行文。
4、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
(1)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3)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